京地税征〔2003〕548号
颁布时间:2003-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违规办班问题的通报》(京监发〔2003〕6号)以及《关于撤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办税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及没收违规收入的建议》(〔2003〕京监建字第5号),经市局研究,决定撤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办税人员考核及资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505号)和《关于印发办税人员资格管理工作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地税征〔2001〕164号)两个文件。
两个文件撤销后,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的规定以及市局发布实施的纳税服务承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一如既往地、无偿地做好为纳税人特别是企业办税人员的咨询服务工作,为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面优化发展环境,营造首都现代化建设的良好氛围做出积极的贡献。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0日起执行,京地税征〔2000〕505号和京地税征〔2001〕16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ОО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