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三[1992]251号
颁布时间:1992-03-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根据市政府(91)第15次常务会议决定将房管局统管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昌平等10个区、县房管局下放由区县政府直接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区、县房管局下放后,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规定,从1992年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分别由10个区、县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区、县房管局应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仍由所在地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接此通知后,请抓紧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建立健全税源档案资料,做好征收入库工作。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与市局联系、研究解决。
199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