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二[1992]326号
颁布时间:1992-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2)12号《关于贯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2年4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199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国务院于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1991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对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办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监督下属单位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对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以及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立项。评估前,要对资产进行认真清查,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工作。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应负责做好评估机构资格审查和评估人员培训工作,稳步发展和扩大本市的评估机构。各资产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资产作出公正、科学的估价,以保障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199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