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发[1998]41号
颁布时间:1998-0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一分局、阎良区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函[1998]1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合作银行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仍按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发[1995]5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城市合作银行呆帐核销权限、装修费列支审批权限以及经营性租赁所支付租赁费列支的审批权限仍按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发[1997]16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