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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涉税审批项目的通知

浙国税办〔2003〕29号

颁布时间:2003-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稽查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效能,促进"依法治税、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的形成,决定取消部分涉税审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涉税审批项目:

  (一)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列支福利费的审核;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的核准;

  (五)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准;

  (六)外商投资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七)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核准;

  (八)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九)省国税局对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的确定?。

  二、下列涉税审批项目停止审批:

  (一)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的审批;

  (二)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资格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三、企业申请饲料产品免税,仍需提供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有关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四、此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及时报告省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

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2003年2月27日   国发〔2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略)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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