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2003]167号
颁布时间:2003-07-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贵阳市等省外地税机关代开运输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请示》(海红烟司〔2003〕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考虑到海南省内货物运输绝大部分采取汽车运输方式的特殊情况,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运输费用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16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省内地税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你公司取得的外省地税机关代开运输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此复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