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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颁发《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内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9]33号

颁布时间:1999-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欠税管理,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实行对欠税的分类管理,促进清欠、控欠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省局制定的《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内部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即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报告省局。

  附:

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欠税管理,提高税收工作监控能力,准确掌握企业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清缴能力,摸清税源底子,为正确组织清欠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决策依据,经省局研究决定,对我省企业纳税人发生属国税系统征管税种的"死欠"税款,暂实行"分级管理、核准底数、挂帐备案、单独统计"的管理办法,除"死欠"税款以外的所有欠缴税款,都必须严格依法征收,积极组织税款入库。

  一、"死欠"款核准范围。"死欠"税款是指企业纳税人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公司董事会决定宣告且已经破产、倒闭、解散,但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清算的所欠税款,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资不抵债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纳税人所欠税款。各类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情况的,都应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二、"死欠"税款实行分级核准管理。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短期内(指预计一个年度)难以进入法定程序清算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按规定程序申报,由上级税务机关核准。对属于每个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核准,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地市国税局核准,100万元以上由省国税局核准。对西安市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核准。200万元以下由市国税局确定划分核准权限。

  三、死欠税款核准程序

  (一)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在短期内难以进入法定程序清算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填写《陕西省国税系统企业纳税人死欠税款核准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一);并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宣告声明、企业上年和当年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逐级签注意见上报有权核准的税务机关。

  (二)省、地、县各级国税局应由一名局领导负责,由征管、税政、计会部门组成核查小组,对下级税务机关申报的死欠税款核准申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提出核准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死欠税款进行管理。

  (三)凡经审批核准的死欠税款,由核准的税务机关将审批核准情况逐级转达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死欠税款实行"挂帐备案"管理。

  (一)经省以下各级国税局核准的死欠税款,实行挂帐管理,即各级国税机关在组织清欠工作中对死欠税款可不列入清欠计划,在确定或调整年度税收计划任务时,可不将其作为分配任务的考虑因素。

  (二)凡经核准的死欠税款,建立备案登记底册(附件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1、各级国税机关备案登记范围包括本级国税机关核准的死欠税款和下级税务机关核准的死欠税款。

  2、凡经地市县国税局核准的死欠税款,应将其核准申请表、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宣告声明、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复印件报送省局备案。各地上报备案的死欠税款核准数额必须与向计会部门上报的死欠税款月报表数一致。

  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已核准死欠税款的监控,对已宣告破产、倒闭、解散或停产企业,因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拍卖出售(债随资走)、合资嫁接、委托管理等原因恢复生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制《陕西省国税系统企业纳税人死欠税款处理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附件三)报告省地市县税务机关,消除死欠备案,落实欠税清缴责任。

  4、对已宣告破产、倒闭、解散的企业纳税人的欠缴税款,进入法定程序经清算有全部或部分清缴欠缴税款能力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落实清缴欠税工作。对无能力清交的所欠税款,应将司法机关对其全部或部分核销的死欠税款填制《陕西省国税系统企业纳税人死欠税款处理情况报告表》(附司法机关清算决定复印件))报告省地市县国税局,并在原备案登记管理中进行销案归档。

  5、对企业纳税人宣告破产、倒闭、解散后,直接或短期内进入法定程序清算的,其核销的欠交税款也应填报《陕西省国税系统企业纳税人死欠税款处理情况报告表》,并附司法机关清算决定复印件,报告省地市县国税局。

  五、死欠税款实行"单独统计"管理。为了及时统计掌握并划清可清交的欠税和死欠税款情况,对经核准的死欠税款实行单独统计,统计内容包括死欠税款户数、税种、死欠数额(其中:"陈欠税款"中死欠数额、"呆帐税金"中死欠数额)、所属时间、经济类型、处理情况(其中:转出死欠数额、清算清缴数额、核销死欠数额)等,随计会统月报表一并上报,死欠税款统计月报表另行下达。

  六、加强对死欠税款企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各类欠税企业的监控,特别要加强对濒临破产、停产、倒闭、解散企业的税收监控,在其宣告之前,应最大限度地追缴欠缴的税款。

  (二)企业纳税人宣告破产、倒闭、解散后未进入法定程序清算或资不抵债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从正常纳税户管理中,转入"非正常户处理",但不得销户。待进入法定程序清算结束后,方可销户归档。

  (三)对宣告破产、倒闭、解散或资不抵债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除恢复生产、法定程序清算所需外不得供应发票。对在法定程序清算前企业销售库存商品、物资的,应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应先行缴纳应纳税款。

  七、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死欠税款核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提高税收征管和计会统工作的监控能力,为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在组织收入工作中进行正确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依据。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在核准死欠税款工作中要严禁弄虚作假、打埋伏。各级税务机关对下级机关死欠税款核准情况应不定期进行抽查,对经核实不属于死欠税款范围而核准为死欠税款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撤销死欠核准决定。

  2、切实加大控欠和清欠工作力度。核准死欠税款,目的在于对欠税实行分类管理,弄清清欠能力,准确掌据可清缴欠税的底子,促进各级税务机关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国税机关除核准的死欠税款以外的所有欠缴税款,必须依据征管法规定全部清缴入库,并作为考核征管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严格考核。

  八、为了做好以前年度死欠税款核准工作和统计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应在九九年五月底前对属死欠税款核准范围内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完毕申报核准工作,从六月份以后随计会统月报表对死欠税款实行单独统计。

  九、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由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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