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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加强邮寄纳税申报资费收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7]230号

颁布时间:1997-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邮电局、西安市邮政局、西安市电信局:

  根据陕国税发[1997]22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经省国家税务局与省邮电管理局共同商定,现就邮寄纳税申报资费收取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纳税人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执行中准价10元,其中20%作为税务机关向实行邮寄申报纳税人邮寄税务文件的开支,税务机关与邮政部门是否办理结算,由地、市国家税务局与邮电局商定,若结算有结余的,税务下行文件的范围可适当扩大到非邮寄申报纳税人。

  二、对经批准实行邮寄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邮电部门,以便邮电部门掌握邮寄申报纳税人的情况,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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