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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8]33号

颁布时间:1998-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国税征函[1998]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要求,1998年度及其以后的征管情况报告,将启用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为了确保报表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表的汇审报送,印制,考核评比内容、标准、奖励办法信按陕国税发[1995]4号文件执行。

  二、各地应认真学习征管报表的填表口径说明,搞清表间的逻辑关系。同时,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与同级地方税务局主动联系,紧密配合。在报表编制中,凡涉及两家的数据均应相互核对无误后上报,以确保报表质量。

  三、各地报送的文字说明材料应简明扼要,能切实反映本地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情况,要坚决杜绝表格文字化的现象。

  四、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为年度报表。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上报省局征管处。报表内容涉及几个科室分管业务的,应集中由征管科统一报送。

  五、为搞好新旧报表的衔接,1997年度征管报表分两次报送。第一次按现行表一至表三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上报,表四至表六停报。第二次按新表四至表六于1998年3月15日前上报。

  六、为确保报表质量,从县区到地市逐级都要在规定的报送期间进行汇审。为此,省局拟定于3月中旬对各地报送的征管报表组织一次汇审、评比。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国税征函[19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和总局机构调整的需要,根据总局有关精简报表的要求,我们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等六种报表作了适当的修订。修订后的报表,力求综合反映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情况,尽可能做到实用、简化、数据来源易于掌握和不与其他司局统计数据相重复。请各地按随文附发的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新表启用时间:1998年度及其以后的征管情况报告,启用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新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253号)所附发的现行报表和《关于报送个体营业户建帐情况的函》(国税征函[1997]7号)同时废止。

  二、报关单位:表一至表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直接向总局征管司报送。表六在各省(市、区)地方税务局按报表说明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后,由各省(市、区)国家税务局汇总向总局征管司报送;各省(市、区)地方税务局在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数据资料的同时,抄报总局征管司。报表内容涉及几个处分管业务的,由征管处统一报送。

  三、报送时间:各地国家税务局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表一至表六同报出;各地方税务局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表六送(报)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表一至表五报出;

  四、报表规格:36.5cm×25.5cm.

  五、各地报送报表时,应同时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材料。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报表报送工作。在报表编制中,凡涉及两家的数据,如:国地税共同登记户、国地税共用办税服务厅(室)、共用计算机系统以及由地方税务局提供数据资料,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的数据报表,应相互核对无误后上报。从县到市、省逐级都要在规定的报送期间进行汇审。总局对各地报表报送情况仍将每年组织一次汇审、评比,并对汇审、评比结果进行通报,以保证报表及时、准确的报送和提高报表质量。通过报表报送工作,全面加强征管基础建设,促进征管工作水平的提高。

  七、总局将依据新的表式,统一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逐步实现通过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传报数据,具体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八、为在新表正式启用前,搞好新旧表报送的衔送,1997年的征管情况分两次报送。第一次按现行表一至表三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出,现行表四至表六停报。第二次按新表四至表六于1998年3月底前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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