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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马村火力发电厂税务问题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2]17号

颁布时间:2002-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

  你会《关于建议退还多收海口火电公司税金的函》(琼企协函[2001]165号)收悉,我局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专门人员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调阅了澄迈县国税局有关稽查卷宗。从函件的内容来看,我们认为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海南马村火力发电厂所得税征管权问题;二、澄迈县国税局是否有权对海南马村火力发电厂进行终止审计问题;三、海南马村火力发电厂1995年––––2000年期间发生的设备维修费发票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现将我局意见复函如下:

  一、关于海南马村火力发电厂所得税征管权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004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37号)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强调“个别地区已对征管范围自行调整并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004号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应当按该文件规定重新进行调整。”而澄迈县地税局对海南马村火力发电厂企业所得税进行征管所依据的是海南省人民政府1994年第67号文,应属调整范围。就此问题,澄迈县国税局曾多次向有关部门交涉,而并非对海南马村火力发电厂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权问题一直未提出异议。

  二、关于澄迈县国税局是否有权对海南马村火力发电厂进行注销税务登记审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海南马村火力发电厂应当向澄迈县国税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澄迈县国税局有权对海南马村火力发电厂进行注销税务登记审计。

  三、关于设备维修费发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海南马村火力发电厂对外发包的设备维修项目显然属缴纳增值税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澄迈县国税局将该企业取得的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从成本费用中剔除,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是符合规定的。由于马村火力发电厂取得的发票是澄迈县地税局代企业开具的,而且开具的发票又不符合税法规定,应由澄迈县地税局提出解决办法。

  非常感谢你会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本着高效、文明、优质服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做好我省的税收征管工作,希望你会能经常与我局保持联系。如海南马村火力发电厂对上述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函复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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