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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系统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3〕99号

颁布时间:2003-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省局决定从8月份起在全省推广使用《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应于每月征期期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社会福利企业基本情况表、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名册、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基本情况表、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出勤、工资、养老保险情况表、社会福利企业经营税收状况表(表式详见附表),年后15日内按年度报送社会福利企业利润分配表(附表6)。上述资料要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

  二、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基本情况表、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名册、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基本情况表(附表1-3)时,要在备注栏注明与上月相比有变动的内容。

  三、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系统,认真做好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核工作,对不报送上述资料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四、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应高度重视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系统的推广使用工作,做好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推广工作,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征管部门完成初始化基础数据的录入工作,以保证圆满完成此项工作。

  五、《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系统》推广的时间进度及要求:

  (一)省局将在8月15日前发放正式版本,培训版本已经在8月6日挂在省局FTP文件服务器_省国税/信息中心/上传区/福利企业管理系统,各市地必须在8月13日前完成对所属县市的培训,在8月20日前完成对《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的操作培训;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8月20日前完成软件初始化。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9月5日前将2002年度以来享受民政福利优惠政策企业的各项数据录入《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系统》。

  (三)为方便民政福利企业报送数据,各地应尽快与相关网上申报软件公司接洽,解决《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嵌入现有网上申报软件问题。

  (四)《民政福利企业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推广过程中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附表1、社会福利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附表2、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名册(略)

  附表3、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基本情况表

  附表4、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出勤、工资、养老保险情况表(略)

  附表5、社会福利企业经营税收状况表(略)

  附表6、社会福利企业利润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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