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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9]121号

颁布时间:1999-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一分局、阎良分局、临潼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发[1999]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及经营性租赁所支付的租赁费税前扣除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年发生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计入当期成本;年发生额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计入成本;年发生额超过50万元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后,报市国税局审批或呈报审批后计入成本。

  二、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因经营业务需要以经营性方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年发生额(指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当期应计入成本数。下同)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直接计入成本;年发生额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计入成本;年发生额超过50万元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报市国税局审批后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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