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1999]27号
颁布时间:1999-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琼山卷烟销售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琼山国税发[1999]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海南琼山卷烟销售有限公司由海南卷烟厂和海南宝岛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办,是海南卷烟厂的全资下属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扩建后继续经营,没有改变其经营业务性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享受有关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海南琼山卷烟销售有限公司虽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成立,但实际上是海南卷烟厂业务的延续和扩大,并没有改变其经营业务的性质。因此,海南琼山卷烟销售有限公司不能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政策,一九九八年该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应按规定缴入中央金库。
此复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