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发[1994]47号
颁布时间:1994-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经营娱乐业业务的适用税率为5%——20%。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 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娱乐业的适用税率通知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高尔夫球、保龄球的税率为20%(全省统一)。
二、卡拉OK歌舞厅的税率为15%(全省统一)。
三、歌厅、舞厅、音乐茶座、台球、游艺的适用税率按地域不同分别为:
1、西安市区(不含阎良区)为15%。
2、宝鸡、汉中、商洛、安康、咸阳、渭南、铜川、延安、榆林地市所在地的市、区为10%。
3、其它县(市、区)为6%。
四、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其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全省统一确定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