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社[2003]3号
颁布时间:2003-04-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驻闽中央属行业及其企业的短期合同工(临时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费除已参加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缴纳外,一律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征缴,并执行地方企业统一费率。
闽地税函[2001]190号文中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费率执行时间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