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四[1992]411号
颁布时间:1992-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东城、崇文、宣武、朝阳、丰台、大兴、延庆、房山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273号《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中明确:“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劳改、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请依照执行。
1992年6月2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对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如下:
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劳改、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