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3]218号
颁布时间:2003-06-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下称新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总局要求,我省自2003年5月起在海口开始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对部分试点企业实行增值税电子申报,并计划逐步推广至全省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体推广计划省局将另行通知)。因此,按照本通知要求,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实行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都必须按照新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未实行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下称“99年申报办法”)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新申报办法规定应由省局确定的事项明确如下: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除必须在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必须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将必报资料电子数据所对应的纸介必报资料(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受理纸介申报后一份退还企业一份留存)以及新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的备查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海口市国税局应当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和新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传达至已试行电子申报办法的企业,同时监督电子申报软件服务单位杭州时比特电子有限公司尽快做好申报表格等软件内容调整工作,确保电子申报试点企业按照总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新的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各市县国税局要对照99年申报办法,认真组织学习新申报办法,为今后全面推行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实行新申报办法做好充分准备。
四、海口市国税局在进行网上电子申报试点时,还应当选择部分企业试行磁盘报送、IC卡报送等其它电子申报方式,及时总结电子申报推行过程中的经验及问题,并于8月20日前将电子申报推行情况总结报送省局(税政处)。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