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2]72号
颁布时间:2002-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存在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