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5]82号
颁布时间:2005-04-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纳税人遗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在申请补办前需刊登遗失声明。
(一)汽车、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中国税务报》代办点设在省车购办征税大厅。
(二)摩托车、农用车、挂车等其他车辆可在省内报纸上刊登。
二、各车购办要将遗失声明格式(见附件1)张贴在征税大厅,方便纳税人依据其式样刊登。
三、车购办凭纳税人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及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收据)原件,或车购办留存的车辆纳税档案资料(含原交通部门移交档案)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遗失补发手续,只补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副本存入原车主的车辆纳税档案。
四、国税发〔2005〕4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购办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根据我省实际,车购办对纳税人申报的车型及配置有疑问时,可实地验车。
五、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但已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的车辆,各车购办应于每月25日前将车辆征税情况(见附件2)上报省局税政处备案,省局将对备案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全省进行统一。
六、请各车购办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上报省局税政处。
七、各类报表上报路径:省局FTP/车购税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