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函[1999]52号
颁布时间:1999-0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24号)通知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陕西电力公司(原西北电力集团公司)1998年上交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的标准为597万元。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作纳税调整。西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应按陕国税发(1998)236号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