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1999]135号
颁布时间:1999-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国税部门税收票证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各市县现存的税收票证除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字轨为(99)的涂碳式(手工票)和无碳式(电脑票)税收缴款书、字轨为(99)的大额和小额税收完税证外,其他字轨的各种税收票证统一使用到1999年6月30日止,从1999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字轨为(99)的税收票证。
二、对于规定停止使用结存的各种税收票证必须编造销毁清册,报经省局批准后,由省局指派专人复点并监督销毁。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