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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336号

颁布时间:2002-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发〔2002〕8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及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发〔2002〕8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规定和发票的重要作用、意义向粮食部门宣传,要求其配合我们的管理。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及时做好粮食收购发票的申印工作,填制《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于2002年11月30日前报省局征管处审批印制。

  三、我省的粮食收购发票名称为“海南省××市县粮食收购发票”(式样附后)。发票联次及用途为: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售粮方收执);第三联:抵扣联;第四联:付款方记帐联;第五联:统计联。

  四、我省粮食收购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3年1月1日,2003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粮食收购发票和收购凭证交叉使用期,从2003年3月1日起,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审批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对违反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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