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4]第243号
颁布时间:2004-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根据苏国税发[2008]187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通知》第二条,明确的是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总、分支机构及货场的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不是征、免增值税的具体规定,请各地认真执行贯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