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票[2003]518号
颁布时间:2003-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3〕765号)精神,我市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机打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市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凡从事代理外航业务收取款项提供机票时,必须同时提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帐联”。
三、《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局印制,并由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向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发售。
四、《专用发票》使用的打印软件,由民航系统自行开发。
五、《专用发票》的领购和管理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征〔1995〕487号)执行。
六、原手写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凡使用《专用发票》的机票代理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机打发票)式样(略)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