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2003]39号
颁布时间:2003-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松涛水利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由总机构统一交纳增值税的函》(海松〔2003〕16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由总机构统一交纳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183号)有关规定及你局实际情况,同意你局下属的儋州市、临高县和澄迈县非独立核算的小水电站应交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儋州市统一申报交纳。上述非独立核算的小水电站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开具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复
二OO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