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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集中在海口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255号

颁布时间:2002-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关于我行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请示》称:由于交通银行规定辖属二级以下的成员企业财务核算发生变化,分行辖属的海甸、大同、琼山、三亚等四个支行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其账面损益未能全面、准确反映其经营成果,要求对辖属的四个支行的企业所得税由海南分行实行统一计算,在海口市集中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辖属的四个支行的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起由海南分行实行统一计算,集中在海口市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并就有关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的成员企业(海甸、大同、琼山、三亚支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督。

  二、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督职责。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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