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

陕国税发[1997]185号

颁布时间:1997-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

  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部署,城市信用社已进入清产核资资金核实阶段。为了做好我省城市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联社、城市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现就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申报(审批)表"的填制要求

  1、信用社要在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写出书面报告,报地市国家税务局。

  2、《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应按《资金核实申报表》的编制说明填制。

  3、信用社在资金核实中的有关财务处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232号)的规定执行。

  4、对已开展了清产核资的信用社在填报时应按照衔接年度全国统一规定时间点(1997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数据填列,其中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帐、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等指标均按开展清产核资当年或补课后的数据填列。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对信用社上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应进行审核和审批,经审核和审批后连同书面报告一并会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

  2、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将审批结果进行汇总,然后会同地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联合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三、上报时间: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的时间为一九九七年十月底以前。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