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1994]66号
颁布时间:1994-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了满足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式样,其形状为椭园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我省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刻制、下发,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字样,中间刻制“陕西××(地、市简称)”,下环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例如: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中间刻制“陕西西安”字样。
新的发票监制章 下发后,各地市应对原发票监制章 进行清理收缴,统一销毁。缴销情况于十二月二十日前专题报告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为了加强发票管理,便于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对普通发票的印制、监督和管理,这次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只刻制至地市一级,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管理,并负责本地区所属县区普通发票的监印工作。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监印的普通发票票头印制地市名称、字轨、号码前加印县、市、区简称(为小4号楷体字),如长安县为"长安",各地市直属分局为"分局"、凤县为"凤县",编码从0000001开始,进行分别编号,例如:西安市长安县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票头为"陕西省西安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字轨号码为"长安NO:0000001",票头正中央套印发票监制章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监印的"发票换票证"和"购领发票工本管理费收据"等税务机关内部开据使用的票据的票头印制地市名称,字轨号码以地市为单位从0000001开始分别编号。其它发票需要以地市为单位统一编号的,需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印色、套印位置应严格按照陕西省税务局陕税发(1991)32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发票式样以《陕西省统一发票样本》为母样,根据国办发[1993]87号和国税发[1994]190号及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1994]251号文件规定的征管范围确定普通发票印制种类,字轨号码颜色随各联印色。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套印新发票监制章 印制普通发票时,应掌握发票印制数量,一般以半年使用量确定印数为宜。
三、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在省国家税务局新发票监制章 未下发前,现使用原发票监制章 印制普通发票一律停止,确因急需应报告省国家税务局。
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迅速对基层发票库存和企业自印发票库存进行调查了解,测算可使用期的时间,于十二月十五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为了避免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发票管理中的混乱,解决现库存发票作废造成的损失,对各地国家税务局库存发票和企业自印发票可继续使用到94年底,但需加盖“××县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查验章 ”(式样各地市自定)。
五、新发票监制章领购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