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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361号

颁布时间:2002-1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在接到《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政府第155号令实施后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261号)之后,纷纷来电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优惠政策如何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将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94〕财税字第001号)文的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对新办代理业、旅店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四、对其他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98〕2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从纳税人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六、对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七、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按国税发〔1994〕229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确认。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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