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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364号

颁布时间:2002-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来电询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琼国税发〔2000〕89号转发)第十条中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如何掌握,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凡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下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 税 所 得 率
交通运输业
         14%
工业、商业
         10%
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
         16%
饮食业、其他服务业
         20%
娱乐业
         30%
装潢、装修、广告业
         24%
其他行业
         18%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范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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