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2]364号
颁布时间:2002-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来电询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琼国税发〔2000〕89号转发)第十条中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如何掌握,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凡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下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
行 业 |
应 税 所 得 率 |
交通运输业 |
14% |
工业、商业 |
10% |
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 |
16% |
饮食业、其他服务业 |
20% |
娱乐业 |
30% |
装潢、装修、广告业 |
24% |
其他行业 |
18% |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范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