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1998]202号
颁布时间:1998-1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省局制定并经征求各地意见,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文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及补充意见,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
税收征管文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促进依法治税,明确税收征纳过程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关系,使税收征管文书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税收征管文书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征收管理制度的书面凭据。具体表现形式有正式文件、决定、申报表、完税凭证、记录凭据、帐表、往来信函、图表资料及相关的录音、录像、电子传输媒体和电子信息资料。具体范围见附件。
三、征管文书设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履行法定手续所形成的税收征管文书,国家税务总局有设计格式的,依照总局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省局设计或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全省统一设计的,按照省局统一统计格式执行。除此而外,各地根据征管工作实际需要增设税收征管文书的,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对国家税务总局设计的税务文书格式,各级税务机关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增设栏次的,报经省局同意后执行。对省局设计的税收征管文书格式,地市、县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文书表面内容不得减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增设栏次。但如属于征管软件使用的征管文书,其格式不得变更。需要更改的,报省局统一研究决定。
四、税收征管文书的印制。征管文书印制分别由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印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征收管理制度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印制权限具体划分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统一印制的票据文书、资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
(二)普通发票电脑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信封或省局认为有必要统一印制的文书、资料由省局负责印制;
(三)完税凭证的印制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权限印制。除上述外的其他税务文书印制由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税收征管文书使用。各种税收征管文书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征管文书使用说明使用,不得滥用。税收征管文书的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字清晰、数据准确;
(二)词语规范、简洁,不得发生歧义;
(三)记录的内容与事实相符,电子传输的信息资料与原始录入凭证、凭据相符;
(四)援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须注明出处和具体的条款;
(五)制作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
(六)有行为人或当事人的签章或画押以及单位章戳;
(七)基本内容填列齐全。如属改动之处应签章;
(八)使用电子传媒手段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在报送或传递电子信息的同时,必须报送纸质报表等资料。
六、税收征管文书管理。税收征管文书的管理是税务机关对履行完毕法定程序或业务执行完毕的征管文书进行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归档、保管和利用。
(一)征管文书收集
1、县以下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文书资料一般纳入县级税务机关综合档案统一管理,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所属的征收分局等征管机构内应设立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征管文书资料,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
2、中心税务所、税务所和县级局所属的征收分局等征管机构内设资料室或档案柜,用于存放县局统一归档案资料的归档前资料或不纳入县局综合档案室统一归档的征管文书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征管文书资料的管理。
3、征管文书资料收集应及时、齐全、完整。属于上年度的征管文书资料应于次年二季度前整理完毕归档,属于县局统管档案,并移交给综合档案管理部门。属于当年的征管文书资料,一般由征管部门分类保管。
(二)征管文书的分类和立卷。档案管理人员根据资料的来源、时间内容、形式,按照征收管理的实际需要和便于操作、便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归档。整理分类应统一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类别划分暂定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稽查、行政复议、其他等七大类。档案管理人员对资料的立卷归档,应按以下原则办理:归档前征管文书资料按户或按类归档;年终归档征管文书资料应按户将固定资料按保存期限(10年、10年以上有效期限、长期)分类依序装订成卷(申报附报资料较多的,可另行装订),立卷可以一户一卷或一户多卷,也可以多户一卷;对流动征管资料,转下年案卷;对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或保密文件应单独存档的,应单独立卷归档。组卷档案应按档案管理的规范格式制作封皮,填写卷内文书目录,编制案卷目录。
(三)征管文书档案保存期限。税务机关归档的征管文书资料保存期限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按附件规定期限执行。并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损毁。如发现缺损,应及时补正。纳税人归档的征管文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对其帐簿、会计凭证(含取得原始发票、填开发票)、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等征管文书发保存十年。
(四)征管文书档案利用。各级税务机关都要重视对征管文书利用的管理。利用文书应进行登记并办理手续。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一律不许借出。批准借阅的档案,应限期归还。利用文书档案时在原文书档案资料上不得涂改、勾画、添字、加注或撕页。如发现上述情况,应追究责任。
(五)征管文书档资料的归档、存放和移出,都要进行详细的统计登记。统计资料应准确无误,实事求是,并有统计登记人的签名、盖章。
七、征管档案资料的销毁,须履行鉴定审批手续。未经鉴定批准的,一律不准销毁。档案销毁时,应制作《销毁清单》,并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名,并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销毁清单》作为永久资料保存。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相应的征管文书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分级管理,逐级考核,使档案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九、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内部使用的统计报表、文件、底册、信函及电子信息资料的档案管理,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十、征管文书档案验收标准。
(一)县区级及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所属的征收分局等征管机构内应建立档案室;中心税务所、税务所和县级局所属的征收分局等征管机构内应建立资料室或档案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征管文书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并制定相应的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及制度。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对征管文书管理归档,并符合有关要求。
(四)县区级以上税务机关应达到省一级综合档案室标准。县以下税务机关80%以上征管档案达省三级以上综合档案室标准。
十一、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