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与斯里兰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间接税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与斯里兰卡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间接税换函生效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间接税的换函(见附件),自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