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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字[1987]248号

颁布时间:1987-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5号《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和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6号《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1987年3月24日

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87)财税宇第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一九八七年三月七日

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87)财税字第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九八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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