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发[1998]222号
颁布时间:1998-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统一式样,基本联次六联,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二种。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人,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在销售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就发票内容中有关项目填写解释说明如下:
(一)“进口证明书号”、“商检单号”仅指进口机动车辆所持有的“进口证明书号”、“商检单号”,非进口机动车辆不填写;
(二)“车辆识别代码”是指公安部门即将对机动车辆实施“VIN”管理的统一代码,未纳入“VIN”统一代码管理的机动车辆只填写车架号码;
(三)“审核单位”所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指机动车辆销售综合市场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票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其左上角加印普通发票代码:地区代码+年度+1+19+6+5,印色随各联颜色。“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算机票,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统计汇总需求计划,由省国税局负责组织印制,并逐级下发各地市,其左上角加印普通发票代码:地区代码+年度+2+19+6+0,印色随各联颜色。
四、各级国税局要充分认识到开征车辆购置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制度改革,实施费税改方针重要意义,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确保车辆购置税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