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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4]262号

颁布时间:2004-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目前不属行政许可仍由省局和市、县局实行行政审批的项目有: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企业财产损失(含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等四项审批事项。现就上述项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管理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办企业资格的确认

  (一)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的新办企业资格的确认,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县局受理、调查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审核确认。新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格确定后,在规定的优惠期间由各市县国税局按规定确认实际减免税额,不需再报省局审批。如纳税人在规定的优惠期间发生情况变化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及时报告省局予以调整。

  (二)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农业开发企业和注册资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的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的企业以及商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新办企业资格的确认,由市、县局按规定直接审核确认,但需报省局备案。省局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复验。

  二、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

  (一)企业年减免所得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由市、县局受理、调查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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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年减免所得税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局审批,但需报省局备案。省局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复验。

  (三)国有农业企业种养业免税由市县局审批。

  具体管理内容和审批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执行。

  三、关于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企业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以及其提取管理费的所属企业是跨省和跨市县的,由省局审批;其他的由市、县局审批。具体管理内容和审批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执行。

  四、关于财产损失(含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企业年净损失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由市、县局受理,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审批。

  (二)企业年净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局审批。

  (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由市、县局审批。

  具体管理内容和审批程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第4号令)》执行。市县局的审批结果需报省局备案,省局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复验。

  五、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由所在地市县局受理,经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省局审批。具体管理内容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执行。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问题

  除按销售收入带征企业所得税或代扣企业所得税外,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申报、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的减免资格、减免税额(含抵免)及税前扣除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传达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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