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1999]46号
颁布时间:1999-07-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省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关于请求恢复螺旋藻产品税率的报告》收悉,关于螺旋藻的税收适用税率等征税问题,我局曾专门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后已下文就螺旋藻的征税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国税函[1999]123号),贵厅转来上述报告后,我局再次请示总局,总局明确答复,螺旋藻不属于财税字(94)004号文件中“微生物”的征税范围,应按17%税率计征增值税。因此,我省螺旋藻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螺旋藻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如遇有具体问题,可及时向国家税务机关反映。
此复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