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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358号

颁布时间:2002-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下一阶段我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局要认真总结前阶段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以CTAIS上线运行工作为契机,切实抓好税收征管基础资料的规范管理工作。同时,结合今年开展的税务登记验证工作,对个体双定户开展一次全面清查,按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税负。对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对策、狠抓落实。

  二、结合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工作,全面开展对联营、承包、租赁业户纳税主体资格的认定工作。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个人与企业联营和个人承包、个人租赁经营的业户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明确其纳税主体,对不同类别的业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对假联营或采取承包、租赁方式经营的业户,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逃避税务机关征管的,一经检查发现,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出包人或出租人的税款连带责任。其他需要采取委托代征税款的,应完备有关代征法律手续。

  三、要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户)的清理整治纳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重点是检查零申报、税负低且有经营店面、使用发票量大的纳税人。

  四、继续抓好对查补税款的追缴入库工作。对前段查出的各类问题,尚未审理结案的,应按法律程序尽快审结,并加大对查补税款的追缴入库工作力度,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效性。对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省局报告。

  五、认真编报统计报表。对检查的数据资料,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704号)的要求,准确填报。对编报报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征管处联系。统计报表和检查总结于2003年3月5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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