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3]404号
颁布时间:2003-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海南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后的,应在设立日期后二个月内向市、县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琼国税发〔2003〕1239号167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