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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征[1992]776号

颁布时间:1992-10-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对外分局,燕山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9月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并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的、具有根本性的措施,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根本的法律依据,也是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根本的制度保障,为了贯彻执行好《征管法》和《补充规定》,国家税务局于1992年10月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各地贯彻执行《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的工作作出了部署。为了保证本市税务部门贯彻执行好《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现将国家税务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就学习贯彻《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征管法》和《补充规定》。要通过学习使全体干部充分认识到制定《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掌握《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的各项具体规范,为明年贯彻实施《征管法》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同时,各分局(包括对外分局,下同)要立即成立由一名局长任组长,有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贯彻《征管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组织贯彻执行工作。在贯彻执行《征管法》工作过程中,市局各处室、分局的各科室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同时还要注意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积极作用。

  二、广泛开展宣传,使《征管法》和《补充规定》家喻户晓。

  各分局要通过报纸、广播、咨询服务、举办办税人员培训班以座谈会等各种各样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向各部门、各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市民宣传《征管法》和《补充规定》,同时把开展税收大检查和大规模的税务稽查活动与《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的宣传工作结合起来;把宣传表彰依法纳税的先进纳税人和揭露偷税、抗税的违法行为与宣传《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结合起来,努力使《征管法》和《补充规定》得到家喻户晓,为《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各分局以及市局各有关处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特别是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银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联系,通报情况,研究需要协作的工作,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以更好地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维护首都的税收秩序和国家的税收权益,严厉打击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保障《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的贯彻落实。

  四、统一步调,严格执法。

  《征管法》和《补充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1993年1月1日前,各分局在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税收征管法规和制度执行,任何人都不能擅自违反现行有效的法规行事。自1993年1月1日起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的规定执行。

  五、清理文件,为全面完善征管制度作准备。

  各分局以及市局各处室要以《征管法》和《补充规定》作依据,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本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征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是与《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相抵触的,要列出清单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为在《征管法》和《补充规定》实施前全面完善税收征管的制度作好充分准备。

  六、加强宣传贯彻工作的计划性。

  宣传贯彻《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的工作时间紧、任务急,年底前各单位的工作任务都比较重。因此,各分局要加强对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和计划,要把宣传贯彻工作与其他各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使其相互促进。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必把《征管法》和《补充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做好,并注意加以总结。在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的同时,还必须保证各项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七、各分局应于1992年11月10日以前将本局宣传贯彻工作的计划报送市局征管处,并于12月25日以前将本局宣传贯彻工作的简要总结报市局征管处。

  199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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