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8]219号

颁布时间:1998-08-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界定当场处罚范围。应当场处罚的,由税务执罚人员当场向违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罚款,并开据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此收据在省国税局领取,并按《票证管理办法》管理。

  二、非当场处罚的处理。凡纳税人以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应使用税收罚款收据缴纳。纳税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三、税收罚款的缴库,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以上,请一并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