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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114号通知的按排意见

陕国税发[1998]112号

颁布时间:1998-07-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114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整为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这是新税制实施以来在增值税政策方面的一次大的调整,是增值税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是加强增值税税收管理、专用发票管理等工作的一项具有实质内容的重大举措,对于今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整顿税收秩序,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这次政策调整的贯彻落实、不仅仅是增值税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又涉及到发票管理,定期定额纳税人营业额换算调高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抓此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征管、发要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此项工作。划转工作的宣传培训,布置安排,划转企业的审查确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留抵税款的清理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划转企业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变更,专用发票停供、欠交税款的清理收缴,普通发票供应,专用发票的代开由征管、发票部门负责,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调整后,征管软件的修改由征管部门、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原按定期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营业额的换算调整由征管、税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分步实施、狠抓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114号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工作头绪多,各地、市在贯彻落实时应统盘考虑、合理安排、分步实施。

  1、安排部署划转阶段(7月底前)。本阶段工作重点和要求是尽快将小规模商业企业全部划转结束,并由县级税务机关下文通知所划企业,做好划转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停供、清理收缴、普通发票供应。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保证划转企业不得自行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接文后,及时组织有关税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掌握税收政策,明确工作按排,在此基础上,根据商业企业近年来纳税申报资料,确定划转对象,向划转企业领导、财务主管人员及商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宣传政策,讲清具体划转工作按排及对企业要求,并进行划转。同时,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国务院决定及其重大意义进行宣传,使这次划转工作能够得到各级领导、社会各界的支持,使增值税纳税人能够真正理解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含义,划转工作并不影响其生产经营,划转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工作。

  2、划转工作的完善阶段(8月1日至8月30)。在8月份纳税申报期要集中力量对划转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指导,并提供优质服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申报期之后,一是做好划转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留抵税额的清理,应纳税额的清算,并辅导企业作好相应的帐务处理。二是对划转工作的中遗留问题进行研究处理,做好划转工作的后期管理工作,为检查验收工作做好准备。

  3、地、市税务机关可抽调一些业务骨干深入基层征收机关,对在具体划转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

  四、严格检查验收、认真总结。

  各地、市税务机关所属单位的划转工作结束后,地、市要组织人员进检查验收,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检查验收工作应于1998年9月20日前完成,10月5日前将划转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上报省局(上报材料要求情况清楚,数据准确,如商业企业纳税人户数,其中一般纳税人户数等在划转前后变化情况)。

  省局将于10月份抽调有关地、市人员对部分地、市的划转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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