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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琼国税发[2004]263号

颁布时间:2004-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商贸企业的分类标准

  《通知》将商贸企业划分为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商业零售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各类型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各市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一)大中型商贸企业标准: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本数)以上,人员在50人(含本数)以上,从事货物批发为主。

  (二)小型商贸企业标准:注册资金和人员不同时满足上述大中型商贸企业标准,从事货物批发为主。

  (三)商业零售企业标准:以货物零售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商贸企业。所称“零售为主”,是指零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二、加强辅导期商贸企业的管理

  (一)各市县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对辅导期商贸企业专用发票限量发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审核、应纳税款核算、纳税申报等环节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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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辅导期台账管理制度。各市县局对纳入辅导期的商贸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设置专门台账,登记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基本情况,并将新增商贸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辅导期起止时间)及时移送相关的纳税申报岗和发票发售岗。纳税申报岗和发票发售岗也应相应建立相关台账,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相关事项的管理。各岗位间移送资料必须有移交手续。

  (三)加设专门申报窗口。各市县局根据实际管户情况,可在办税服务大厅专设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受理窗口,负责按现行有关规定受理、审核辅导期商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和采集的电子数据信息,每月以纸质清单形式按户及时向辅导期商贸企业反馈经交叉稽核无误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电子信息,指导辅导期商贸企业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资料等工作。

  各市县专设的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受理窗口应加装稽核结果信息查询软件(如稽核系统等),以便受理申报时及时进行稽核结果查询及与申报信息比对。各市县局技术部门在给申报窗口安装稽核系统时,只能赋予该窗口相应的查询功能,不得擅自增赋其他功能。

  对辅导期纳税人户数不多的市县可以不单独设置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受理窗口,但应在现有的纳税申报窗口相应增加上述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窗口的职责。

  (四)辅导期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辅导期内的商贸企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其主表及附表所填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抵扣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凭证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必须是经税务机关反馈的已经交叉稽核无误后的进项税额,不得填报当月采集尚未经交叉稽核的进项税额。

  (五)辅导期“一窗式”比对管理。由于对辅导期商贸企业实行先稽核比对后抵扣的政策,而现行软件进行“一窗式”比对的进项税额数据来源是纳税人采集的电子信息,而非稽核比对无误后的电子信息,故而可能造成对辅导期商贸企业实行“一窗式”比对时,采集的进项电子信息与申报表相关栏目数据不符的情况。因此,辅导期内“一窗式”比对主要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比对工作:

  1.将纳税人采集的进项电子信息与相关的纸质清单、纸质抵扣凭证原件比对,一致则接收。不一致的,应移交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2.将纳税人申报表中填报的进项税额与税务机关反馈的纸质稽核结果清单进行比对,然后将纸质稽核结果清单与相关系统中(如稽核系统)的电子数据比对,一致的则接收。不一致的,应移交比对异常处理窗口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市县局要严格执法,严把认定关,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监控管理,严格执行纳税评估制度。尤其是对辅导期内的商贸企业,要做到纳税全程跟踪管理,动态掌握企业的经营纳税情况。各部门、各岗位间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

  四、各市县局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新管理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送政策上门,辅导商贸企业正确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五、收到本通知后,各市县局要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对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工作于8月底结束。清查工作结束后,填报《商贸企业清查情况表》(见附件),并于9月5日前通过“FTP:税政处/商贸企业清查”上报省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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