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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5]364号

颁布时间:2005-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5]36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05]5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市自2005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开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新版V2.2软件。

  二、此次升级工作内容仅有一项,即“根据纸质发票票面的实际内容,在采集软件中增加12位的发票代码”。

  三、各局须于7月31日前积极配合税控服务商完成全部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自开票税控装置、地税机关代开票窗口的代开票税控装置升级工作,确保我市自8月1日起(采集时间)开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新版V2.2软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主管范围内的全部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地税机关代开票窗口告知此次升级要求,积极做好宣传准备工作。

  (二)积极配合税控服务商于7月31日之前为主管范围内的全部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地税机关代开票窗口完成软件升级及调试工作。

  (三)掌握主管范围内税控装置的升级进度,对升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税控服务商沟通、解决;仍无法解决问题的,须把详细原因及时报告市局。

  四、升级工作测试环境的搭建标准

  (一)采集软件测试环境。自8月1日起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V2.2版本”,包括: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自开税人版)V2.2版和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地税机关版)V2.2版;

  (二)汇总、检查软件测试环境。根据国税函[2005]591号文件要求,“汇总和检查软件V2.2版”的操作方法、步骤和流程与以前版本的软件相同。

  五、凡纳税人取得的属于2005年7月31日之前开具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以及《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开),如需合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应于2005年10月31日以前持上述旧版发票到原开票方重新开具新版发票。

  凡纳税人取得的属于2005年7月31日之前开具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如需合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由该发票注明的收款方于2005年10月31日以前持上述旧版发票到原开票地税机关代开票窗口重新开具新版发票。

  对收回的上述旧版发票按照现有征管规定进行管理。

  二ОО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

国税函[2005]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提高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数据的采集质量,确保发票电子数据能够正确稽核比对,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对原用于采集、汇总和检查“四小票”电子数据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汇总和检查软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和升级,形成了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数据采集、汇总和检查软件(V2.2版),拟下发供各地税务机关及所属纳税人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V2.2版电子数据采集、汇总和检查软件使用对象

  (一)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国税机关及所属纳税人使用如下软件:

  (二)全国其他省、区国税机关及所属纳税人使用如下软件:

  (三)全国地税机关及所属纳税人使用如下软件:

  二、V2.2版电子数据采集、汇总和检查软件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地税务机关及所属纳税人,在采集货运发票电子数据时,应根据纸质发票票面的实际内容,在采集软件中填写12位的发票代码;

  (二)各地国税机关及所属纳税人,在采集废旧物资发票电子数据时,应根据纸质票面的实际内容,在采集软件中填写完整的12位发票代码;

  (三)其他发票、汇总软件、检查软件的操作方法、步骤和流程与以前版本的软件相同;

  (四)在安装新版软件之前,应对旧版软件进行卸载。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下载新版软件,并切实组织力量辅导基层税务机关及所属纳税人使用。无法通过网络下载新版软件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帮助纳税人下载,并交付纳税人供其安装使用。软件下载地址:税务系统内网(中“四种发票”栏目下);外网(中“下载中心”栏目下或中“软件下载”栏目下)。

  四、自2005年7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及所属纳税人,要停止使用V2.0或V2.1版软件,一律采用此次下发的V2.2版的采集、汇总、检查软件采集和上报电子数据。各地税务机关应统一部署此次软件的升级工作,以免对总局每月下发的稽核比对结果和对各地的各项考核指标产生影响。

  五、各地在软件升级安装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热线0574-87732552.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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