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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524号

颁布时间:2004-1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191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收费标准自2004年10月8日起执行,并按此价格进行公示。

  二、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223号)的规定,各局的《收费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办理。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4]1912号

市地税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确定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等六种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4]38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出售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折票,编码127003006)、《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127003007)、《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折票代开,编码127003008)、《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折票自开,编码127003009)、《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编码127003010)、《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编码127003011)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特此函复。

  附件: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表

  二○○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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