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函[1999]3号
颁布时间:1999-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四佳半导体材料公司《关于对我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请予审核的报告》(中半财字[1998]3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四佳半导体材料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国税函[1998]786号)对我局的授权,经研究,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收取9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企业名单见附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