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有关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市国税发[1998]473号

颁布时间:1998-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国税征[1998]222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是开征车辆购置税,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实施费改税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机动车发票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开始启用,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国家税务局制定统一式样。基本联次六联,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并在发票的左上角加印普通发票代码(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规定)。如“西安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版)的代码为6101 9811965.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左上角的十一位代码分别表示为:1一4位地区代码,5一6位年度代码,7位手工通用票代码,8一9代发票名称代码,10位发票联次代码,11位发票金额代码。例:61019811965表示98年西安市税务机关印制的六联百万元机动车销售手工通用发票。

  四、“西安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版)属限额百万元发票,最大限额在千元以下。金额达到千万元无效。

  五、各单位要结合机动车发票的启用,做好清缴旧发票的工作。摸清用票户数,登记造册。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处罚。以保证车辆购置税的顺利实施。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