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4〕341号
颁布时间:2004-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精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经营天然橡胶原产品(以下简称橡胶)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橡胶收购发票和橡胶销售发票的管理
(一)依法取得橡胶收购资格的纳税人收购橡胶生产者(民营)自产的橡胶时必须使用橡胶收购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收购发票。对未依法取得橡胶收购资格的纳税人,不得批准其领购和使用橡胶收购发票。严格控制商贸企业使用橡胶收购发票,确有需要的,税务机关应实地核查仓库及财务核算等有关制度。
(二)对纳税人领购橡胶收购发票和橡胶销售发票,必须严格执行发票“验旧换新”和“限量供应”制度。自2004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万元版橡胶收购发票。
(三)橡胶收购发票仅限于纳税人收购橡胶生产者(民营)自产的橡胶时使用,纳税人从流通环节或国营、集体农场等橡胶生产单位购进橡胶,不得开具橡胶收购发票。
(四)纳税人因业务需要,跨市县设点收购橡胶的,经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使用从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橡胶收购发票。
(五)从2004年12月1日起,橡胶生产单位(国营、集体农场)统一使用电脑版橡胶销售发票(见附件1),同时停止使用手工版橡胶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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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橡胶收购发票和橡胶销售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橡胶收购发票和橡胶销售发票的填开必须正确、完整、真实,即填开发票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栏目齐全、内容真实、全部联次一次填开,并有收款人签字。
(二)纳税人发生从多个橡胶生产者收购橡胶业务时,应按不同的橡胶生产者和收购业务批次,逐人(次)开具,不得使用收购清单的方式汇总开具橡胶收购发票。
(三)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情况的处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执行。
三、加强橡胶增值税的基础管理
(一)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管理制度。各市县局要认真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313号),对本地依法取得橡胶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建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从事橡胶收购活动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情况。各市县局必须建立国营农场天然橡胶的种植面积、产胶数量等基本情况档案,以备纳税评估的需要。
(二)对纳税人库存的橡胶实行定期核查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最短期限为一个季度)核查纳税人(尤其是经营企业)收购橡胶的库存情况。
(三)对收购橡胶的纳税人实行经营银行专户备案管理制度。纳税人设立的收购橡胶经营银行专户,必须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四)建立橡胶购销价格信息管理制度。各市县局应根据海南橡胶交易中心告示的橡胶交易价格,定期(按月)编制橡胶交易平均价格,以便审核纳税人购销橡胶价格的真实情况。
四、对收购大宗橡胶活动实行查验管理
(一)纳税人向同一销货人一次性购进民营橡胶1万元以上的,在入库前或入库的次日必须报请主管国税机关查验。
(二)查验内容主要包括销货人、收购价格、收购数量等情况是否真实。
(三)对纳税人的查验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组织查验,避免影响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五、加强国营、集体农场(以下简称农场)橡胶销售发票的开具和抵扣管理
(一)农场统一使用国税机关推行的发票报结纳税申报系统(发票版)开具橡胶销售发票,不得再使用手工版橡胶销售发票。纳税人从农场购买橡胶取得的手写版橡胶销售发票,应于2005年1月31日前依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月1日起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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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购橡胶销售发票的农场,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按放假时间顺延)将当月的发票领用存情况和发票开具明细情况通过软盘或电话拨号网络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纳税人从农场取得电脑版橡胶销售发票的,应将发票明细情况录入发票报结纳税申报系统(发票版),在申报抵扣橡胶销售发票的进项税额时,应同时通过软盘将发票明细数据报送主管国税机关比对。
(四)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抵扣从农场取得的电脑版橡胶销售发票的进项税额通过计算机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应发函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五)农场及其他纳税人的发票报结纳税申报系统(发票版)软件的推行安装、农场电脑版橡胶销售发票的开具、比对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管理制度省局将另文规定。
六、加强橡胶增值税管理的纳税评估工作
(一)各市县局应定期调查统计以下数据,对纳税人开具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进行评估分析:
1.民营橡胶的产量;
2.纳税人开具橡胶收购发票的民营橡胶数量;
3.农场橡胶产量;
4.农场开具的橡胶销售发票填开的橡胶数量;
5.橡胶加工企业生产的橡胶数量;
6.橡胶加工企业开具的橡胶销售发票填开的橡胶数量。
请各市县局于每年2月28日前将上年数据汇总(附件2)报送省局(征管处)。
(二)各市县局对以下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组织专项检查,防止企业虚开橡胶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开具橡胶收购发票的橡胶数量与本地民营橡胶的产量比对情况(对跨市县收购地开具的橡胶数量,由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机关监督纳税人向收购地国税机关报送);
2.农场开具的橡胶销售发票填开的橡胶数量与其橡胶产量比对情况;
3.橡胶加工企业开具的橡胶销售发票填开的橡胶数量与其生产的橡胶数量比对情况。
(三)各市县局应根据纳税人的资金往来、橡胶产量、橡胶销量、橡胶库存、橡胶收购市场价格等情况,加强对橡胶经营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增收购数量、虚抬收购价格、虚开橡胶收购发票等手段虚增进项税额,切实加强橡胶收购发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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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规定
(一)省局以前下发的有关对经营橡胶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对其他农产品税收的征收管理,各市县局可根据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局在执行本通知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好的经验,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