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5]144号
颁布时间:2005-07-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要求,现就我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在中国税务报、海南日报或海南经济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各市、县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原琼国税发〔2005〕82号文的第一条第二款“摩托车、农用车、挂车等其他车辆可在省内报纸上刊登。”停止执行。
二、遗失声明的登报挂失手续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代为办理。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补发手续在遗失声明登报十天后才能办理。
四、遗失声明有效期限为半年。有效期过后,须重新刊登遗失声明方可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