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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9]82号

颁布时间:1999-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67号)文件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和中国包装进出口西安公司,199 9年度向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的标准分别为5万元和3万元。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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