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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华陆工程公司向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上交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陕国税函[1998]396号

颁布时间:1998-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652号)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华陆工程公司西安公司,1998年度向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的标准为22万元。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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